2010/01/09

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 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 程序之辩:
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
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 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 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时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8日)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四、 证据之辩:
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
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
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怎么证明他进行了帮助伪证?
一类是同本案指控情节毫无关系的物品。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
一类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证据。象文强案、黃代强案的证据,也跑到本案中来了。李庄从来没有辩过那些案,控方想证明什么?
一类是关着审出来的律师的证言。象李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审讯出来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诉,不出庭作证,硬凑成控方证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说李庄进行了伪证行为。
因此,别看本案举证好象多,难掩虚夸不实的案情。关键证据一件都没有。
2、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现在,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这不是很奇怪吗?按李庄自己的话说,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我们问一下控方,李庄伪造了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现在在哪里?影响了哪一份证据?影响了哪个证人?妨害了哪个人作证?查遍99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的伪证案,在重庆这样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们确实有点不可思议。
3、 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是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4、关于证据虚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员自证言宣称,只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与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连续40余小时被审讯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之前早就说过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三是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已不可能对龚刚模公司的员工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遣散员工,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四是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是我们用警方自己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的伪证。我们举的八份证据中,七份证明了对龚刚模案各被告审讯时间都是夜里,有的是从晚上8:45时开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分,可以直接证明控方证据中一些警察的证词“每天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伪证。(见辩方证据八份)
5、 关于证据违法性
我们申请了八个控方证人出庭,没有一人到庭。而且,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完全能够出庭作证。这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违法治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本次审判的公信力。
《刑诉法》97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在家中、单位,必要时可以传到办案机关。《刑诉法》49条规定:公检法要保障证人和亲属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胁证人进行作证。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实际上是逼取口供当证言,真实性根本不具备。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进行取证核实。
法律规定取证不能限制证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证人,都被关押。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但他们声称是“证人不愿出庭”。这是很明显的谎言。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怎么可能不愿出庭?真相不是明摆着?他们有“不愿”的自由吗?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证据鉴定。现在《鉴定报告》已经证实了有伤痕。应当进一步查明伤痕的原因,不能视而不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也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伤痕。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
另一个要指出的问题是:对辩方异议的证言只宣读不让看,是直接违法的。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不出示,我们如何相信控方没有断章取义地读?又如何发现其没有读的证言中的问题?如果知道其审讯时间、地点是不是合法?审讯人员有没有必须回避的状况?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
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要被违法证据、无关联证据、无用证据混淆了真相。

五、 法理之辩:
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这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前两个是对有物质载体的有形的证据的毁证、伪造;后一个是对言辞证据的影响。
本案中,龚刚模的对象是第二种b)。只有帮助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物证才可能构成犯罪。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犯罪。而会见中的提醒和引导,即使是引诱说假话,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对被告的会见口供影响。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认为被告在会见龚刚模中有不当行为。这是不了解306条的要件。李庄凭这一条就是无罪的。
证据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
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于“证人”的范围。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只有改变“证人”的“证言”,才构成本罪,改变“被告”的“口供”,不构成本罪。
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条的罪状构成,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解决了这个对象范畴和特征问题,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要件。即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即使控方以为李庄有指使伪证行为,同我们认为的根本没有这种行为有分歧,那么,在本案没有犯罪结果这一点上,控辩双方则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一份证据成形,没有一个证人被影响。其实连龚案的证人都没有出现。
那么,306条是按行为定罪,还是有了结果才能追究?显然是后者。
请看第二款: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倒推过去到第一条,只有“故意伪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才构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为,是本案主体构成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没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构成犯罪。
伪证罪直接损害的客体,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庄连法庭都没有上,笔录都没有做一份,证人都没有申请,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证据。哪里影响了法庭?
因此,李庄从法理上也是无罪的。其会见中、调查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合法行为。

六、公义之辩:
本案如果有罪判决,
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实际上,谁都明白,这个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而他们的动机,又明显是想镇住真正的正义的声音,掩盖自己无法见人的那些东西。为什么龚的“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这个时间江北看守所为什么还允许打黑专案组的警察去审他?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人已经换押,侦查已经结束,公安深夜审什么?
因为法院审判阶段,没有退查,警察无权再去提审被告、调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如果允许一方可以不经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对方,那这个另一方是可以经常被抓的。法律设计上的这种错位,观念上的对立,往往会立即变成付诸后果的行动。
其实,我们如果客观公允地看一下,李庄案立案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楚河汉界,互守一方。《刑事诉讼法》其实划分了各自的权力界线。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的空间。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违法地在审判阶段还去限制、监视律师会见,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李庄律师根本不会闯祸。《律师法》 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还是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警察和律师则更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公安已经不能参与。本案不是李庄律师去侵犯他们的职权范围,是他们滥用职权来无辜地干扰律师。由于违法的限制干预,导致了合法的抗议;抗议又导致了对李庄的进一步的迫害。现在,有过错的、违法的一方,反而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强权和专橫。可悲的是,我们的一些舆论居然还要谴责这样的弱者,鼓吹这样的专横。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李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在这种快侦快诉的态势下,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李庄无罪。
谢谢法庭。

李庄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康达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律师


2009年12月30日

2010/01/05

2010春晚节目单

一、开场大型歌舞《燃烧的沙漠》,表演者:广州海事法院,领唱:罗国华

二、独唱《回家吃饭歌》,表演者:贾君鹏

三、相声《卖药》,表演者:侯耀华、赵忠祥

四、动物表演:

1、《躲猫猫》,表演者: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

2、《欺实马》,表演者:胡斌、浙江省杭州市交警支队

五、双簧《间谍》,表演者:阿忆、方静

六、男女声二重唱《当爱已成往事》,表演者,乒乓球国手马琳、张宁益

七、川剧小品《找锤子》,表演者:成都市公交公司

八、武术表演《刺官》,表演者:邓玉娇、邓贵大、黄德智

九、男女声二重唱《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表演者:孙楠、买红妹

十、哑剧《抄论文》,表演者:湖北省宜城市市长周森锋

十一、独唱《你好毒》,表演者:满文军

十二、绕口令组合:

1、《你替谁说话》,表演者: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

2、《你是不是党员》,表演者: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养犬办(本节目只有党员才能观看)

十三、大联唱

1、《赌赌赌》:表演者:中国足球队

2、《涨涨涨》,表演者:中石化、中石油

3、《跌跌跌》,表演者:中国股民

十四、小品《我没有偷菜》,表演者:南京市儿童医院毛晓珺

十五、京剧《狸猫换太子》,表演者:湖南邵东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客串:罗彩霞、王佳俊

十六、独幕剧《不差钱》,表演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原主持人方宏进

十七、高科技前台幕后表演唱《奸夫的爱》,

1、表演者:深圳市长许宗衡,幕后伴唱:香港“优才计划”某女明星

2、表演者: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幕后伴唱:到重庆走穴的女明星

十八、小品《谁捡了我的黄金》,表演者:梁丽等人

十九、诗朗诵《我们是有身份的人》,表演者:新疆兵团农十二师221团副团长陈伟、221团医院党支部书记于富琴夫妇

二十、小丑剧《捐款》,表演者:余秋雨

二十一、独唱《心神不宁》,表演者:高也,伴唱:央视《焦点访谈》节目组

二十二、武术表演《跨省追捕》,表演者:王帅、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

二十三、小品《酒后俯卧撑》,表演者:赵本山,赵本山小姨子等

二十四、杂技《楼倒倒》,表演者:上海市梅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十五、四重唱《难兄难弟》,表演者:黄光裕、王华元、陈绍基、李泳(广东卫视美女主持人)

零点报时

二十六、焰火表演《火火火》,表演者: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

二十七、吉他弹唱组合:《绵羊座》,表演者:曾轶可,伴唱:高晓松

二十八、小品《钓鱼》,表演者:上海市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二十九、大合唱《咱们工人有力量》,表演者: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全体工人

三十、结束曲《难忘今宵》,表演者:全体演员

2010/01/03

"硬盘"之争

哪里竞争激烈,哪里生活压力大,哪里就会有“硬盘”这点事.
每天早晨开车去上班的路上,李欣都会和丈夫李莘聊起前一天在“宽带山”上看到的各种帖子,这是他们打发路上这三刻钟时间的一种方式.宽带山是一个以上海本 地网民为主要活跃人群的论坛,对在东北出生、江西长大的李莘来说,“山上”那些根据上海话发音写成的帖子实在是像天书一样难以看懂.“山上”的那些上海人 在关注什么话题、又发明了什么新名词,李莘都是从妻子那里听来的.在大概三年前,当“硬盘”这个词刚刚出现在李欣的话题中时,李莘还不太明白它具体是指什 么.

李欣告诉他,这个词是指在上海的外地人,如果你看到有人在帖子里说“硬盘又如何如何”了,那么多半是在指责外地人,当一个帖子和硬盘搭上关系,多半没什么好事儿.

李莘对李欣的解释只能笑笑:“亏那些人想得出来.”

那些人的想象力其实远在李莘的意料之外.广义的硬盘并无褒贬,凡是身份证号码不是以 310开头的在沪中国人都被归纳在内,但硬盘还有几种变体:比如在春运时节,硬盘就变成了“移动硬盘”;而那些融入了上海生活,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都令人无可挑剔的“好硬盘”,就可以被称为“优盘”;与优盘相对的则被称作 坏道的硬盘.

李莘22岁大学毕业后来上海工作,到现在已经十一年了,他仍然不会说上海话,并且没有学说上海话的打算.但他并不认为自己是硬盘.他觉得这种标签挺可笑的,应该直接被无视.但是,他的妻子李欣就没法忽略这个词了,因为和李莘结婚,这个上海姑娘曾经在“宽带山”上被一大堆ID用难听的话攻击过.在几乎是上海人地盘的“宽带山”,像李欣这样的“名匪”—“宽带山”上人们自称“上山为匪”—嫁给外地人足够引起长时间的八卦兴趣.她在论坛里是女神级的人物:资格老、发帖多;观点犀利说话直接特别是身材高挑面孔漂亮.于是就有人质疑:你家那个硬盘很有钱吧,有房有车无贷款的那种对吧,所以你才嫁给他吧?李欣觉得这些帖子很可笑:“讨厌'硬盘' 的人总是觉得自己比外地人高贵,如果上海女生愿意嫁给外地人,只能是因为对方的经济实力达到了你的心理价位.”

其实李莘算得上是“优盘”—他在一家规模不算小的法资公司有一份高管以下、中层以上的工作,学历和薪水都不低,工作的专业性和竞争力也够强,但远远没到那些人当时所猜测的“很有钱”的地步.即使夫妇俩每个月的收入加起来超过两万元,在同龄人中不算低,却还是保持着俭省的生活习惯.看看李欣在宽带山上发的帖子就知道她是多会过日子,她甚至会告诉大家在制作结婚请柬时如何把成本从每张三块五压低到两块四.每个月除了最基本的开销外,剩下的钱全都放在一起用来还贷,每还掉一笔就清空帐户重头攒起,因此,平时两个人几乎没什么业余活动,距离现在最近的一次旅游还是三年前的海南岛蜜月之行,而每个月最大的支出也就是养车的那两千来块钱.

李欣一直庆幸自己当年及时买下这套60多万的小房子,虽然地段在远郊,距离市中心的车程有45分钟,但当时两家的积蓄加上跟亲戚朋友借的钱可以把房款一次付清,还亲戚的钱总比还商业贷款划算.去年李欣的母亲还用她的定期存款帮女儿女婿还了一笔钱,他们才终于把买房子时借的钱都还清了.

至于上班太远的问题,就靠那辆当时市价11万、省油的日本车来解决了.“车对我们来说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李欣算过,“如果我们每天坐地铁和黑车去上班,两个人加起来也得四十来块钱一个来回,而且单程就需要两个多小时,太费时间精力了.而且,那样就赶不上回家和父母一起吃饭,还得增加做饭的开销.”

现在他们没有还贷压力了,却有了新计划:李欣快要30岁了,他们正考虑要个孩子,到时候又会有新的开销.

不能不省.这不仅仅是李莘和李欣的生活状态.

上海越来越繁华,生活成本越来越高,衣食住行无一例外,对于每个普通的年轻人来说,日子都过得不那么轻松.

上海人一直眼热北京人,可以享受四毛钱的公交车票和两块钱全城随便乘的地铁票,但在上海居然就有“坐不起地铁”的人—坐地铁到稍为偏远的住宅区,单程就可能耗费掉6块钱甚至更多.今年夏天之后,出租车再次调价,计价器跳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欢快,对自己开车的人来说,汽油涨价自然也不是好消息.房价在2009年依然没有止住过上涨的速度,对于那些靠正常收入过日子、省下紧巴巴的购房预算的上海人来说,买房在最近两三年终于彻底变成了一件可望不可及的事,与其买房,等待拆迁大概更现实一些.统计部门常常在媒体上解释为什么消费价格指数与百姓感受不同,可那些解释显然没法让人们真的放松.

开源比节流更难.根据上海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上海市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了85%,看起来还不错,但是人们从身边亲友或者从自己身上看到的现实,恐怕比数据更令人紧张:在六七年前,上海最普通的一本毕业生要找一份月薪3000左右的工作并不很难,现在这个标准恐怕要下降个1/3.前些年,50多岁的上海阿姨爷叔如果想要打份工,很容易就能找到,但现在那些没什么学历要求的、比较低端的工作,也基本上被外地人包圆儿了,他们年轻力壮,要求的工资却和上海中老年人一样.

上海人感觉到不安全,不仅仅是因为工作难找和物价升高.每天走在市中心街道上的人流看起来就像十年前春节大采购时的样子,如果在交通高峰时间绕到人民广场地铁站看一看,汹涌的人潮让人看着害怕.这种状况在其他大城市,比如北京,也在发生,你或许可以用“城市本来就是在扩张和变化的”来描述,但新闻里的数字还是很惊人:12月24日,新闻里说上海的人口超过了2000万,其中只有67% 是户籍人口—仅仅几个月前,前面那个数字还是1900万.而这还只是记录在案的数据.并且在很多人看来,有户籍人口中也有相当多的“硬盘”—在大城市中,上海的户籍政策是比较宽松的.

如果仅仅是这样也没关系,当本地人把这个城市里最糟糕的事情,比如刑事犯罪、车祸等与外地人联系起来的时候,就不难理解他们的紧张了.

到处都是外地人.

他们中的不少人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来做同一份工,于是被认为抢走上海人的饭碗;他们中的一些人不那么讲究礼仪秩序和卫生,于是被指责为让上海变得脏乱和缺乏规矩的原因.仅仅感觉到生存空间被侵犯—说“分享”也许稍微温和些,还不足以让宽带山上的上海人那么不满意、那么不耐烦.惹怒他们的是一部分外地人“诡异”的思维方式:明明身在这个城市并且想要留下继续生活,却不遗余力地在任何可以发表见解的地方指责上海和上海人的种种不是.这种指责是不容反驳的,不然就更体现了上海人的小气.

“硬盘”这个词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的.

需要发泄不满的上海网民不只是宽带山上的那些,宽带山只是其中看起来态度尤为激烈、意见尤为集中的一支.只是,起初他们的表达过于粗暴,于是“外地”和“外地人”这两个词被论坛管理方屏蔽了,可紧接着,“外地”的首字母“WD”,就被首字母同样是WD的“西部数据”公司(Western Digitals)的产品“硬盘”取而代之.如果你愿意的话,还可以用其拼音首字母“YP”来代替它.在开心网有了转帖功能后,来自宽带山的帖子被大量转载,“硬盘”以及它的衍生词“优盘”和“坏道硬盘”的流行速度变得更快,习惯用“硬盘”来代替“外地人”的上海人很快就不止是山上的TF(“土匪”的首字母)们了.对于那些不会讲上海话并且对上海文化不感冒的外地人,这些人只需要用简简单单的两个字就可以为他们贴上标签了.

过去,24小时便利店的中年店员阿姨们总让外地人觉得很不客气,实际上她们未必针对谁,她们对谁都那样,就像著名的北京公交售票员.可是现在,真正冰冷的目光来自于那些年轻人.那些“硬盘”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侵犯了他们的生存空间,抢夺了他们的生存资源.

来自年轻人的歧视让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年轻人本来不该是这样.

上海人周文杰刚满30岁,开着一家房产中介,规模很小,一个月卖掉两三套房子就够生活.公司有全套合法的资质,所以他有时也帮别人做一些文书合同来赚些手续费.

两年前他离开IT行业,转行做了房产中介.虽然赚不到大钱,但可以多点时间照顾家里.2007年市场好的时候,他的公司有5个人,除了一两位上海阿姨外,几个年轻员工都是外地人,一个月都可以赚到将近两万块.现在市场不好,就剩下他和上海阿姨两个人了.阿姨在办公室里守着,他在外面忙,“合同我来签,交易中心我去跑.”一个月做两套房子,差不多每套75万左右成交额,1%提成就是 1.5万块.去掉租金、水电费之类的固定费用大概4500块,剩下的万把块他就和阿姨分一下,“收入也就刚够过日子而已.”

周文杰相信公司的生意还会再火起来,但“就算生意又红火了,我也不敢再找外地人了.在我这里工作过的外地人中,有为人十分单纯老实的,但那样的人不会卖房子,对业务没帮助;也有很会卖房子很精明的,但直到那个人跳槽了,我才从客户那里得知他'飞单子',把我们公司的房源拿到别的公司去做,再跟别的公司分账.”他还曾经被其它中介的人跟踪,当客户想要在他的公司挂牌出售房产,竞争对手的业务员就会在他们谈完之后跟踪客户,说服客户把房子挂到他们家去卖.“这类事情太多了,防不胜防,能堵住多少算多少.”

“做那种事情的多数是外地业务员,上海人不大会那样做的.”周文杰能理解—这些人的生存压力太大了.

在小的中介公司,业务员一个月底薪只有800元,在这个基础上再拿提成.即使在大公司,底薪也只有1200元左右.要多拿提成,就要想一些“不上台面”的办法.“外地人在上海没退路,他们对金钱的敏感度比本地人高.这既是他们工作更努力更拼命的原因,也是他们可能私下不择手段的原因,”周文杰说,“说到底,谁不想多赚点外快啊,只不过外快对他们来说更重要.”

也因为自己是上海人,有退路,周文杰才会对客户有所要求.

他的房屋买卖业务客户中大部分双方都是上海人,但租赁业务中的客户中就有很多外地人:有些人工作体面、收入高,对价格并不敏感;但更多的是那些初来上海,或者工作了几年仍然收入很低的、对价格很敏感的外地人.“这些人只肯出500块跟人合租房子,但是对房间还要求不低,因为对他们来说,每一分钱都必须花得很值,一分钱恨不得拗成两爿花,五百块最好有一千块的效果.所以带这类客户去看房子是最累的,最后赚是赚不到什么钱,但是往往要跑很多次.”他现在尽量避免做这类中介.

从两年半之前开出这家公司、重新回到房产中介行业开始,周文杰就对外地人小心翼翼.在做IT项目的时候,因为到处出差,交到的大部分朋友都是外地人,甚至和一些外地女生正经交往过.每个地方的人身上都有他喜欢的性格.但现在,他开始对身边出现的外地人敬而远之—那些人要么是他的对手,要跟他争资源抢财路;要么试图从他手中获得比应得的更多的东西.

“像我这样的小中介在上海有几千家,其中很多是没有正规执照的.而这些没有执照的中介,绝大部分是外地人开的.”这些没有执照的公司,就是周文杰最大的竞争对手,不仅仅因为它们的经营成本更低,更因为它们抢夺资源的手段往往更强势.

他最担心的是,在市场低迷的时候难得的房源又被别人抢走.每个月的房租和给员工的薪水是肯定要出的,如果房子一套也卖不掉,他和店里的阿姨就都没饭吃.好在这样的事情目前还没有发生.

“硬盘”生活压力大,上海本地人压力同样也不小.

“博士”对“硬盘”的解读和周文杰不一样,他相信真正让上海人感受危机的是外来者“拓展生存空间时的无规则竞争”.

从中科院拿到博士学位后,“博士”就一直在上海的一所理工科大学担任讲师.他语速很快,口头表达会带有一种大学老师特有的书面感:“所谓口碑不好的地区都是经济上落后的.因为对生存资源的竞争太激烈了,地域文化就比较功利,在那种环境中长大的人可能为了争取机会就能不择手段.外地人本来就对上海人的生存空间和就业机会造成了挤压,再加上其中一部分人的过分表现,上海人就会有反弹和抗议,所以本质上是经济的原因.”

他的这番理论在宽带山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在“山上”,“博士”是一个积极分子,甚至不少人觉得他可以算作“隐形版主”.他是这个论坛上少数几个一呼百应的著名ID之一,常常组织宽带山的线下聚会活动,见过的TF不下千人,且拥有大批拥趸—李欣也是其中之一.

“博士”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做了很多和上海有关的事情,比如牵头在宽带山上做过一个以保护上海话为主题的网络电台(后来因为管理制度上的问题而停掉了);比如他做了一个叫做“爱看上海”的网站(iseesh.com),现在仍在运作,主题是提倡上海方言、光大海派文化.

他与宽带山上的大批拥趸最大的不同是,他是一个“硬盘”.

2003年,他在大连拿到硕士学位后,可以在北京和上海之间选择一处读博,他选了上海:“这里的人强调做人要 '拎得清',很实惠.要说排外,上海可能是各个地方里面最不厉害的.”

在中科院,他的导师和同学都是知识分子,客气又周到.就连那些实验室管理员阿姨,她们也显得很友好很和气.

他说:“我觉得,上海男人真的很 贤惠.这不是贬义词,但我只能这么形容,你要知道,这种境界是很高的.”

这个33岁的湖北人在上海已经呆了6年.他现在能完全听懂上海话,但几乎从不开口说.他觉得从嘴里发出的音节总是和自己脑子里想到的发音不一样,是一口“洋泾浜”.他热爱上海,为了上海,有些事他愿意改变,比如聚会吃饭时不再用自己的筷子给人夹菜了,但有些事情他没改,比如他始终不喜欢AA制.

虽然身为“硬盘”,可“博士”对上海文化的关注比多数上海人都多.他悲观地认为沪语的生命力不强,就更觉得应该为之做点儿什么.

很难相信的一个事实是,上海人如果在自己不熟悉的街区迷了路,都不太敢用上海话问路.还有很多外地人在学校里做老师,他们无论在课堂上还是下课后,都只说普通话,并且规定孩子们不许在学校里说上海话,以至于很多“00后”的小朋友都不会说正宗上海话了.

同样忧心忡忡的是上海的年轻人.80后的上海小青年们相信自己担负着传承沪语的重任,还发起了保护上海话活动—其实也说不上多么具体的行动,大部分人也就是在开心网或者群发邮件里贴上一张写着“I Love Shanghai”大标题的海报,海报上宣誓要理直气壮地在“上海”对“上海人”说“上海话”而已.实际上这也是对“那些嚣张无理的硬盘”的一种反击.曾经,有过许多次,在不同的公开媒体上,一些在沪外地人表达了他们的不满:上海人不应该在公共场合说上海话,这是对外地人的不尊重.

这就叫“不尊重”?上海人一开始是愤怒,会认真地争辩反驳—当《新民晚报》和电台“990评论”中也出现这种说法时,报社和电台的热线就要迎来接连不断的争辩电话.

其实争辩最多的无外是两点:一是上海一向是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吸纳一代又一代的“外地人”在这里生活和成功;二是不论从人才引进还是就业制度上,上海显然是做得相当不错的.

但仅仅是“难懂”的上海话一项,就可以使很多争辩付诸东流.渐渐地,似乎双方都放弃了沟通,与其争辩,不如调侃.

12月23日,在上海的动感101频率“音乐早餐”节目中,两位上海籍80后主持人像平时一样在闲聊中插入一些上海话,在临近节目尾声时,他们收到了一位在沪外地听众的短信,说“求你们不要说上海话了,我讨厌你们上海人”.于是有了主持人晓君那段著名的回应:“请你以团成一个团的姿势,慢慢地、比较圆润地离开这座令你讨厌的城市和令你讨厌的人.”

这位1987年出生的“小男生”在这一天成了宽带山上保护上海话的英雄.这个几乎触及多个主持大忌的回应让他在第五天做出书面道歉.但“团成团,圆润地离开”不可避免地成了网络上的流行语.

这事儿真的挺矛盾.那些觉得晓君是英雄的宽带山TF(土匪)大部分都有交往得很好的外地同事和朋友,他们并不真的觉得自己身边的这些外地人需要“抱成团,圆润地离开”;那些在网上提起 “硬盘”就不屑的上海人,即使是说话最刻薄的那些,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朋友圈里就没有外地人,当他们在生活中和一个个的外地人打交道时,大部分人还是客客气气的.

可是,当“硬盘”作为一个整体出现时,在上海人的心里,“我们”和“他们”之间的界限就立刻清晰起来.当资源需要花力气去竞争—比如,要争房子、要争工作、要争升职机会,甚至要争地铁上的一个座位的时候,“我们”和“他们”的关系就会变得很紧张.只要对资源的竞争还存在,这矛盾就会一直继续下去.

其实,资源稀缺带来的困惑在哪儿都差不多.如果按族裔分,印度人是英国平均收入排名最高的族裔,当白人们为失业愁苦时,看着那些来英国读了PhD.又留下来占了份高薪职位的印度人,嘴里也不会说好话;在法国的阿拉伯人,在德国的土耳其人,还有那些在西欧国家到处打工的波兰人,甚至在美国拿了绿卡的来自中国各地的精英们,在北京的上海人们,也正在他们落地生根的那些国家或城市体会着“硬盘”身份.

哪里竞争激烈,哪里生活压力大,哪里就会有“硬盘”这点事.

“海纳百川”,这是上海这座移民城市历史上和现在所拥有的最重要的城市精神,它之所以能够延续上百年,原因就在于上海的自信.如何能更自信起来,可能这才是“硬盘”难题的唯一正解.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李欣、李莘、周文杰为化名
——《第一财经周刊》